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环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长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市环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长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环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大庆。法定代表人:刘纪元,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长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负责人:沈永强,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长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长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长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6678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