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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刑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刑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台商投资区。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06年7月18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9月30日被假释,考验期限从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2年4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78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林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某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4)龙刑初字第7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洛琪审 判 员  庄欧玲代理审判员  罗德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小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