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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孙长江申请执行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江,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浉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孙长江,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该公司负责人。孙长江申请执行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信浉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长葛市交通运输局收入1189100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恩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