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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18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林建阳与林直理、林丽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建阳,林直理,林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1848-1号申请执行人林建阳,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直理,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丽香,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建阳与被执行人林直理、林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融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建阳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7000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林建阳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林直理、林丽香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林直理、林丽香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林建阳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本村有一幢四层楼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如下调查:(1)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已划拨被执行人林丽香的银行存款8700元,扣除执行费1055元后余款已支出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信息。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直理、林丽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房屋线索,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融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施忠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友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