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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孔祥伟与辛增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伟,辛增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保字第8号原告孔祥伟,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辛增国,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伟与被告辛增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伟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辛增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孔祥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辛增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双流县华阳镇西街支行存款33,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