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088号原告黄某,宜城市王集镇双泉村四组。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黄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熊文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