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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吕爱新与被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爱新,王爱萍,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吕爱新,女。原告:王爱萍,女。被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三筑,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吕爱新诉被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属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辖区内,该案应移送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明,被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显示的住所地为“新乡市平原大学新奥社区三楼东部”,属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认为,借据中“提交当地辖区人民法院解决”系约定不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住所地系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被告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延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