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姜执字第0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1)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熊跃芹,泰州市润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姜执字第025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0881294-7,住所在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西大街65号。负责人丁俊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成网、于海涛。被执行人熊跃芹,女,汉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泰州市润华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8020-9,住所在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会船大道东侧1号楼。法定代表人章惠强,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与熊跃芹、泰州市润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姜商再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判决书,撤销本院(2012)泰姜商初字第0042号民事调解书;熊跃芹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借款本息375652.86元;泰州市润华置业有限公司对熊跃芹上列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熊跃芹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但未发现两被执行人的房产、机动车辆登记记录。2014年12月9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泰州市润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沁园雅居6号楼106室的房屋(产权证号800017**)。2015年1月5日,本院分别扣划被执行人泰州市润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38.88元、17885.53元。扣除执行费5535元,余款47889.41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熊跃芹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其位于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溱湖商业中心2-3号C398、C408的房屋2012年经我院司法拍卖,三次均流拍。2015年1月19日,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封的被执行人房屋及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商再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网喜审 判 员  尤方成代理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小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