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朱文武、赵靠山生命权与赵靠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武,赵靠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63号原告:朱文武。法定代理人:严祖娟。被告:赵靠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武诉被告赵靠山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武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