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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朱文武、赵靠山生命权与赵靠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武,赵靠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63号原告:朱文武。法定代理人:严祖娟。被告:赵靠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武诉被告赵靠山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武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