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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终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孟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孟杰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0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代表人:丁萍,该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杰。委托代理人:靳艳辉,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孟杰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9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杨来斌审  判  员  于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召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