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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执字第02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沈严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严明,盛兴环保资源(太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544号申请执行人沈严明。被执行人盛兴环保资源(太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沈严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民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盛兴环保资源(太仓)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4)太执字第02544号执行令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盛兴环保资源(太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9720元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支行,账号45×××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高有为执行员  张建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展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