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原告闫福旺与被告闫凤、吴景轩、吴景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福旺,闫凤,吴景轩,吴景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07号原告闫福旺,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胡广智,平泉县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凤,住平泉县。被告吴景轩。被告吴景国。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闫福旺与被告闫凤、吴景轩、吴景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福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福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闫福旺自愿负担。审判员 蒋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权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