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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原告闫福旺与被告闫凤、吴景轩、吴景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福旺,闫凤,吴景轩,吴景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07号原告闫福旺,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胡广智,平泉县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凤,住平泉县。被告吴景轩。被告吴景国。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闫福旺与被告闫凤、吴景轩、吴景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福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福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闫福旺自愿负担。审判员  蒋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权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