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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催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莱州市沙河镇万源塑料颗粒经销处、屯留县祥瑞洗煤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州市沙河镇万源塑料颗粒经销处,屯留县祥瑞洗煤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催字第394号申请人莱州市沙河镇万源塑料颗粒经销处。负责人蔡元林。申报人屯留县祥瑞洗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觉民。申请人莱州市沙河镇万源塑料颗粒经销处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号码31000051/24023260,出票人青岛琴达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5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16日,出票金额10万元,收款人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青岛分行营业部。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屯留县祥瑞洗煤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莱州市沙河镇万源塑料颗粒经销处负担。审 判 长  姜 艳代理审判员  赵亮亮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秀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