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姜言忠与冯桂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5号原告姜言忠。被告冯桂芬。原告姜言忠与被告冯桂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于20XX年XX月XX日调解离婚。2009年11月25日被告盗取原告的身份证和存折,冒充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去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取走原告的定期存款50579.3元,取款后并未告知原告,原告在2012年12月20日去银行查询存款时才发现被告占用原告财产一事。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50579.3元、利息15000元。经查,原告起诉时注明被告的住所为青岛市市北区某某路X号X单元XXX户,本院在该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后原告也未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包括被告的住址。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之后也未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言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9元予以免收,邮寄费30元由原告承担。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守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