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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罗质彬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50号罪犯罗质彬,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元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质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6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质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安心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服从监狱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4年11月考核达标累计9.6分。该犯刑期已执行二年一个月,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其妻子与福建省永安监狱签订了帮教协议,福建省云霄县局马铺司法所出具了矫正环境评估报告,同意接收矫正管理。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帮教协议和司法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质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罗质彬提请假释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质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