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周帮贵与重庆东科玻璃有限公司、向晓东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帮贵,重庆东科玻璃有限公司,向晓东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62-1号原告周帮贵委托代理人孟君婷,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东科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晓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凯,重庆东科玻璃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向晓东委托代理人贾凯,重庆东科玻璃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帮贵诉被告重庆东科玻璃有限公司、向晓东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帮贵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帮贵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帮贵撤回对被告重庆东科玻璃有限公司、向晓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371元,减半收取17685.5元,由原告周帮贵负担。审 判 长 胥庆代理审判员 向川人民陪审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