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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邻水民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黄广林诉王玉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广林,王玉良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民初字第2793号原告黄广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光成,四川省邻水县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金成,四川省邻水县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权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包秋碧,四川省邻水县丰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广林诉被告王玉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广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广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广林负担。审 判 长  钟少含人民陪审员  冯永贵人民陪审员  孔令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金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