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邻水民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黄广林诉王玉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广林,王玉良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民初字第2793号原告黄广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光成,四川省邻水县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金成,四川省邻水县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权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包秋碧,四川省邻水县丰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广林诉被告王玉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广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广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广林负担。审 判 长 钟少含人民陪审员 冯永贵人民陪审员 孔令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金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