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汤阴县防火材料厂诉被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943号原告汤阴县防火材料厂。法定代表人赵焱庆,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赵海军,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及执行款项。被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忠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四化,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承认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防火材料厂诉被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防火材料厂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防火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防火材料厂撤回对被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1元,减半收取1130.5元,由原告汤阴县防火材料厂负担。审 判 长 王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淑静人民陪审员 朱会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玉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