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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晋江京埠酒店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晋江京埠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保字第3-1号申请人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晋江京埠酒店有限公司。申请人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因诉讼需要,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2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晋江京埠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燕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雁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