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于民一初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孙翎诉被告辽宁伸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翎,辽宁伸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一初字第01446号原告:孙翎,男,现住辽宁省盖州市梁屯镇被告:辽宁伸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西和平村洪汇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承先,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翎诉被告辽宁伸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慈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晨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