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碧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铜仁市黔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肖见合、李佳雄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仁市黔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肖见合,李佳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碧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铜仁市黔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铜仁市碧江区大庆南路76号。法定代表人:汪为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肖见合,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农民,住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李佳雄,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县人,住铜仁市碧江区。本院在执行铜仁市黔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肖见合、李佳雄买卖合同一案中,据权利人铜仁市黔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4)碧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肖见合于2014年5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铜仁市黔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款人民币144060元;被执行人李佳雄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查明,本案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被执行人铜仁市黔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见合、李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执行案号为(2014)碧执字第341号,执行依据为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4)碧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此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铜仁市黔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上述同一执行依据,于2014年11月14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11月26日本院再次立案受理,立案案号为(2015)碧执字第28号,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铜仁市黔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提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宝审判员 张玉文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忠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