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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809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邹鸿斌,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铮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鸿斌、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原、被告通过网上认识,2009年按乡俗举办婚宴,但原、被告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而是原告回河南,被告回广东东莞上班。2012年2月13日,原告生下儿子刘某甲,为了让儿子能顺利上户口,原、被告于2012年2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依然两地分居,聚少离多。因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的感情日渐淡薄,两人都厌倦了这种两地分居的生活,被告曾两次向原告提出离婚,原告也深感这样的生活毫无幸福可言,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刘某甲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婚姻状况;3、原告的计划生育证明,以证明原告没有怀孕的情况;4、XX的证言,5、王方方的证言,证据4-5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分居的事实;6、原、被告手机通话的录音摘抄,以证明被告曾向原告提出离婚要求,并提出苛刻要求的情况,从另一方面证明被告对原告已完全没有感情。被告刘某某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其质证意见为:证据1、2、3无异议;证据4,XX说的两次离婚,其原因,第一次是因为被告母亲摔断了手,被告想叫原告打电话回去问候一下,但原告不打,生气才说的;第二次是因为小孩改名字、转户口的事,被告不同意,因生气又说了这个话;证据5,原、被告在双方所在地都摆了酒席,拿结婚证,不存在任何的胁迫手段。原告生病被告没有去看,是因为被告与公司签了保密协议,不能离开公司,所以没有去;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是原告几次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用恶言骂被告,无办法,故意开出这么高条件,心想原告是不会离婚的,才提出的苛刻要求。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刘某某的基本情况。原告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身份证无异议。根据庭审举证和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系相关职能部门出示的有效证明,予以认定;证据3,结合庭审调查,对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一子的事实,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证据4-7,被告对证人所证明的事实无异议,予以认定。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系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基本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下半年在东莞打工时认识,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下半年按乡俗在原、被告双方都举行了婚宴。双方在举行婚宴后,被告回东莞上班,原告办理离职手续,回河南生活。2011年,原告又回到东莞上班。2012年2月13日生一男孩刘某甲,2012年2月20日,原、被告在新化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本案争议的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被告在外打工,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时间较少,但并未存在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形。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以诚相待,多为家庭及小孩的成长着想,珍惜夫妻感情,其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 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再华附相关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