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永红与垫江县新民镇七桥村6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红,垫江县新民镇七桥村第6村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张永红,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谭江山,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垫江县新民镇七桥村第6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董延平,该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红与垫江县新民镇七桥村第6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红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永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