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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黄╳╳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林海清、覃禄勇,均系广西华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北检公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尤海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林海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7日15时30分,被告人黄XX驾驶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桂B2C3**)搭乘被害人覃XX在柳州市柳北区柳长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凤凰园附近路段时,车辆与中间隔离栏刮碰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在对向行车道内行驶的被害人覃XX驾驶并搭乘被害人何XX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桂B8M3**)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覃XX当场死亡,被害人覃XX、何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覃XX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黄XX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驶入对向车道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被告人黄XX在此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覃莉萍、覃XX、何永松在此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XX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XX所在的柳州首创贸易有限公司赔偿了丧葬费人民币23000元给被害人覃莉萍的亲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辩护人林海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黄XX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协助抢救被害人,有自首情节,且其此次犯罪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122案件信息材料,被害人覃XX、何XX的陈述材料,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肇事车辆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覃莉萍、覃XX、何永松的身份信息,院前死亡通知,尸体检验意见书,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黄XX的驾驶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X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归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黄XX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XX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屈晓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