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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华民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四川兴熙北彩印有限公司与何浩臻、陈颖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兴熙北彩印有限公司,何浩臻,陈颖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华民初字第2328号原告四川兴熙北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明兴委托代理人刘燕妮。被告何浩臻。被告陈颖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兴熙北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浩臻、陈颖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兴熙北彩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兴熙北彩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兴熙北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四川兴熙北彩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蕊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栖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