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华民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四川兴熙北彩印有限公司与何浩臻、陈颖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兴熙北彩印有限公司,何浩臻,陈颖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华民初字第2328号原告四川兴熙北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明兴委托代理人刘燕妮。被告何浩臻。被告陈颖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兴熙北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浩臻、陈颖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兴熙北彩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兴熙北彩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兴熙北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四川兴熙北彩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蕊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栖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