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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海曙城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叶建华、吴双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海曙城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叶建华,吴双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63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城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沈宏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建华(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7********),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吴双建(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0********),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城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建华、吴双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07398.00元,全部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在本院终结后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仑执民字第263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刘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