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广东珠江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开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珠江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王开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6号原告:广东珠江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郑伟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培碧,该司职员。被告:王开群,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审理原告广东珠江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开群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广东珠江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珠江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珠江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利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嘉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