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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耒执字第5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顺东与被执行人王淑群、梁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顺东,王淑群,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耒执字第579-2号申请执行人梁顺东,男。被执行人王淑群,男。被执行人梁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顺东与王淑群、梁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2)耒民一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梁顺东要求被执行人王淑群、梁成赔偿各项损失88605元。但被执行人王淑群、梁成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梁成拥有的湘D8LC**号丰田牌小型汽车壹辆。二、查封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海林审判员  吴小松审判员  严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