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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调确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杜朋、徐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朋,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068号申请人:杜朋,无固定职业。申请人:徐斌,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申请人杜朋、徐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杜朋、徐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一、徐斌于2015年1月20日前赔偿杜朋车辆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施救费共计壹仟贰佰陆拾圆整(1260.00元),医药费(凭票);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慧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