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张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马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春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在东花园镇经营兽药生意,与被告从2007年开始有业务往来,被告从2008年开始至2012年7月31日止共欠我兽药款152683元。2014年1月22日被告给我打下欠条一张,3月27日还了10000元,实欠我142683未还。我多次找被告催要上述欠款,但被告总以没钱为由推延给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我兽药款142683元。被告马某辩称,因原告未到庭,这笔债务是如何产生的原告的代理人无法说清。原告列举的债务含有我10%的份额。我打的条没有还款日期,我们口头约定待我的鸡场被占补偿后再还款。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在东花园镇商业街经营兽药生意。被告马某原系养鸡中介,为养殖户提供养鸡全程服务。自2007年开始,原告张某为被告马某鸡场内的养殖户提供兽药。后因鸡场养殖户经营亏本,所用兽药计款152683元,被告马某于2014年1月22日为原告张某出具欠条一张,同年3月27日被告马某给付原告张某药款10000元,尚欠142683未履行。原告张某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马某履行给付药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张某提供的欠条1张、还款记录1张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正常的买卖关系,双方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含有10%份额的抗辩理由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货款14268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7元,由被告马某负担。此款原告张某已交纳,被告马某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应一并向原告张某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春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