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渡法民初字第02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况崇文与田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崇文,田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2985号原告况崇文,女,汉族,生于1967年12月5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田书华,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4日,住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崇文诉被告田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崇文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况崇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况崇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