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博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君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4号原告珠海市博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饶沫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丹泳,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君栋,男,汉族,1983年6月10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博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君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市博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通知的规定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吴坤年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泳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