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江承双诉被告吴昊、阙莉丽、第三人林甘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承双,吴昊,阙莉丽,林甘泉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996号原告江承双,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被告吴昊,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被告阙莉丽,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第三人林甘泉,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本院审理原告江承双诉被告吴昊、阙莉丽、第三人林甘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以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承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承双承担。审判员 艾广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