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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施某与郁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郁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39号原告施某。委托代理人陈佳佳。被告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郁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5年1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施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郁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施某负担。审判员 俞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国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