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房x与被告房y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x,房y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01513号原告房x,男。法定代理人袁xx,女。系原告母亲。被告房y,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房x与被告房y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房x及其法定代理人袁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房x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党泽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