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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房x与被告房y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x,房y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01513号原告房x,男。法定代理人袁xx,女。系原告母亲。被告房y,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房x与被告房y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房x及其法定代理人袁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房x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党泽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