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民一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韩凤兰与张金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凤兰,张金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一初字第581号���告韩凤兰,女,1945年11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连师,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金献,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卫斌,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凤兰诉被告张金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申请调取证据,涉案的证人即两村委会的公章在镇保存,暂时无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闫学稳审 判 员 张金玉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有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