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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红与焦作大商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焦作大商超市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孙红。被执行人焦作大商超市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劳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焦作大商超市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作大商超市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焦作大商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菊 梅执行员 沈 跃 峰执行员 赵���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晶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