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马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名称
陆富明与文山市茂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皮汉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富明;文山市茂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皮汉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马民初字第42号原告陆富明,男,壮族,1946年7月9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委托代理人张玉,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山市茂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528291-4。法定代表人马朝高,董事长。住所地:文山市红甸乡茂克新寨街42号。被告皮汉花,女,汉族,1986年4月26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37456-6。负责人陶鹏芬,经理。地址: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环城北路中段。委托代理人胡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富明诉被告文山市茂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皮汉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富明以不追究被告文山市茂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责任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富明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富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骆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