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商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吴敬增、张佩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吴敬增,张佩佩,吴敬天,窦国庆,吴敬民,吴敬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商初字第00147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负责人朱继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超,该支行职工。被告吴敬增。被告张佩佩。被告吴敬天。被告窦国庆。被告吴敬民。被告吴敬海。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吴敬增、张佩佩、吴敬天、窦国庆、吴敬民、吴敬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仰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良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