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喀法执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延涛与赤峰建筑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涛,赤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喀法执字第1567号申请执行人延涛,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农民,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美林镇旺业甸村一组。被执行人赤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长青街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徐箭飞,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喀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赤峰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承诺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赤峰分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被执行人给付了本案全部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赤峰分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肖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