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万琼与邓宜松等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万琼,邓宜松,蔡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124号申请人孙万琼,女,汉族。被执行人邓宜松,男,汉族。被执行人蔡映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孙万琼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宜松、蔡映辉将位于宜昌市西陵区环城北路18-1号房屋的他项权证办理到申请执行人孙万琼名下,并承担案件诉讼费3770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宜松、蔡映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邓宜松、蔡映辉协助申请执行人孙万琼将位于宜昌市西陵区环城北路18-1号房屋(产权证号:03195**)的他项权证办理到申请执行人孙万琼名下。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