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9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娄氏与高海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氏,高海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915-1号原告娄氏,女,汉族,1942年1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丁东亮。被告高海松,男,汉族,1977年6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李长青,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氏诉被告高海松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毛 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