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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9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娄氏与高海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氏,高海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915-1号原告娄氏,女,汉族,1942年1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丁东亮。被告高海松,男,汉族,1977年6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李长青,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氏诉被告高海松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毛 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