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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诺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祁范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诺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祁范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11号原告甘肃诺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治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忠,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莹,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范溪,男,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诺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祁范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诺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辰光审 判 员  苏 兵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