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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石某某,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委托代理人刘贵兴,男,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利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