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忠原,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智,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9元,减半收取2,534.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