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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忠原,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智,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9元,减半收取2,534.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