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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卢建定与蔡春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定,蔡春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79号原告:卢建定。被告:蔡春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建定为与被告蔡春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建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0元,由原告卢建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优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