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093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正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