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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XX钢、陈小坛与陈小坛、王婷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钢,陈小坛,王婷婷,胡攀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21号原��:XX钢。被告:陈小坛。被告:王婷婷。被告:胡攀登。本院在审理原告XX钢与被告陈小坛、王婷婷、胡攀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