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XX钢、陈小坛与陈小坛、王婷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钢,陈小坛,王婷婷,胡攀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21号原��:XX钢。被告:陈小坛。被告:王婷婷。被告:胡攀登。本院在审理原告XX钢与被告陈小坛、王婷婷、胡攀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