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奇民一初字第0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荣生与张建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生,张建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奇民一初字第02107号原告:张荣生,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13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XXXXXX,个体。被告:张建兵,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4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西北湾乡XXXXXX,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生与被告张建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生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生撤回对被告张建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黄成武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元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