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曹某与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沧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提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正月16日生长子提某某,现随被告生活,2011年3月11日生次子提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原、被告婚二子均随被告生活,被告自行承担全部抚养费。三、被告允许原告每个月探视婚生二子一次。双方无其它争执。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宝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亚伟 微信公众号“”